跳至主要内容

根据 2017 年 8 月 4 日第 124 号法律(年度市场与竞争法)第 1 条第 125 项的规定,公共行政部门或公有参股公司向意大利中国理事基金会提供的公共捐赠如下:

  • 艾米利亚 · 罗马涅大区30000 欧元(2023 年会费)
  • 弗留利 · 威尼斯 · 朱利亚大区10000 欧元(2023 年会费)
  • 威尼托大区10000 欧元(2023 年会费)
  • 米兰理工大学44310.45 欧元(SICAB 高等教育项目)

* ICCF的审计机构是马里奥 · 德 · 托尼会计师事务所

* [ 自2018年起,与公共行政部门及2013年3月14日第33号立法法令第2-bis条所述主体(包括由公共行政部门直接或间接依法或事实上控制的公司,涵盖在规范市场中上市的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以及公有参股公司,亦涵盖在规范市场中上市的公司及其参股公司)存在经济往来的协会、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在其官方网站或数字平台上公布前一年从上述公共行政部门和相关主体获得的补助、捐款、有偿职务及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相关信息。接受上述公共行政部门及相关主体提供的补助、捐款、支付合同及任何形式经济利益的企业,须在财务报表的附注及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这些金额。违反该义务将导致需在上述期限起三个月内将相关款项退还给提供方。若提供方属于国家中央行政部门,并已遵守2013年3月14日第33号立法法令第26条规定的公示义务,则第三段中提及的金额将汇入国家预算的专门收入科目,并重新分配至最初有权处理相关事务的行政部门的相应预算科目。若提供方未履行2013年3月14日第33号立法法令第26条规定的公示义务,则第三段所述金额将汇入国家预算收入,并重新分配至2015年12月28日第208号法律第1条第386款所规定的抗击贫困及社会融合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