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中基金会章程

意中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组成

意中基金会总部设在米兰Clerici大街5号。

根据基金会的不同任务,它的代表处和办公室既可以设在意大利也可以设在国外,作为基金会的辅助机构完成促进发展意中两国关系的任务。

意中基金会符合民法第12条针对基金会组织设定的原则和参与规则。

意中基金会属于非政府非盈利性组织,不能分配利润。对基金会的成立期限没有限制。

第二条

目标

意中基金会的主要目标是促进中意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力求达到推动两国在文化、培训、卫生、科技和艺术领域合作的目标,策划和开展一些重要项目,组织意义重大的活动,进一步改善和发展意中两国包括政府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

意中基金会愿意与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既包括政府部门也抱扩私营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基金会基于自己的特有经验,开放地与意中协会、意中商会和其它与中国有关的组织进行外部合作。

第三条

活动

为了实现目标,基金会可以进行:

a.          签署各种文件和合同,包括已经商定的活动资金文件,例如借款和按揭、以所有权形式或面积股权形式购买不动产、与对实现基金会目标有益的公共和私营部门签署各种条约,包括签署可以进行公共注册的条约;

b.         管理自有的、出租的、借用的或占用的资产;

c.          参与与基金会目标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协会、基金会、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如果认为合适,基金会还可以参与组建诸如上述的组织。

d.         组建和参与与基金会活动和要实现的目标有直接意义的资本公司。

e.          推动和组织研讨会、培训课程、表演、展示、展览会、会晤、发布会、旅游和经济访问,设立与发展意中两国关系相称的奖项和奖学金;

f.           开展任何对实现意中基金会目标有益的辅助性活动。

另外,意中基金会还可以通过意中协会开展文化活动。

第四条

审查

按照法律,相关机构负责对意中基金会的活动进行审查。

第五条

资产

意中基金会的资产组成是:

-         以货币或动产不动产或其它可利用的财产组成的捐赠基金,可以被基金会创始会员和其它参与会员使用,用于实现基金会的目标;

-         以其它各种方式成为基金会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根据本章程由基金会自己购买的财产;

-         由机构和私人按照其表达的增加资产的目的进行的捐赠;

-         未被利用的利润,通过董事会决议,可以用于增加资产;

-         由欧盟、国家、地方机构或其它公共部门分配的用于增加资产的捐助;

-         国际机构和组织的捐助。

第六条

管理资金

管理资金的组成是:

-         会员交纳的年费;

-         来自资产和基金会活动的收益;

-         表明不用于捐赠基金的遗嘱捐赠;

-         国家、地方机构和其它公共部门、基金会的意大利和外国会员即国际机构和组织的捐助;

-         官方活动和附属活动带来的收益。

-         意中基金会的收益和资源用于基金会本身的运转和实现其目标。

第七条

财政年度

财政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基金会董事会在11月30日前通过为第二年运转的财政预算,在接下来那一年的6月30日前通过前面预算的决算,预算和决算都由总经理准备。决算的制定包括资产状况、经济状况和补充清单,制定过程要按照民法2423bis及相关规定进行。

基金会的各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能,在预算批准的资金限度内开展工作和行使义务。

可能出现的经费盈余可以用作填补以前管理资金的损失,或增强基金会的某些活动,或用于购买辅助性财产来增加或改善其活动。

如果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的资金用途和分配,禁止对管理资金的收益和盈余进行分配,也不能对基金会存在期间的其它资金和储蓄进行分配。

第八条

基金会成员

能够成为基金会成员的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共和私营机构和意大利或外国机构。

意中基金会的成员可以分为:

-         创始会员:包括签署创立文件的成员或在总部被声明的成员,还有2004年12月31日前加入基金会的成员。

积极创始会员是那些按照董事会规定的方式和额度投入货币成立了意中基金会的会员:每一个创始会员有权提名一名董事会成员;其它创始会员是荣誉创始会员。

-         赞助会员:那些赞同意中基金会目标,并向基金会捐助不少于董事会规定的额度的货币,来维持基金会运转和实现目标的成员,或者那些通过自身工作和职业给基金会带来物质或非物质贡献的成员。

-         普通会员:以货币、物品或服务形式按照基金会董事会规定的形式和额度捐助管理资金,可以取得普通会员的资格。

有意加入意中基金会的要递交成为赞助会员或普通会员的申请表。

入会申请需要通过董事会多数投票而被接受。

第九条

排除和退出

针对严重和屡次不能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董事会通过其成员决大多数投票决定排除赞助会员和普通会员,以例证的方式而不是强制的方式:

-         长期或屡次不交纳应缴的会费,或不提供职业活动贡献,或不提供物质性或非物质性财产贡献。

-         与基金会其它成员合作不相匹配的行为;

-         与非物质性贡献义务相悖的行为。

对于机构和法人成员,排除的发生还有以下原因:

-         任何形式的消失;

-         清算程序的开启;

-         其它竞标程序的失败和/或启动;

根据民法第24条规定,基金会的成员可以在任何时刻退出基金会,要至少提前6个月把文字通知交给董事会主席。

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退出的会员都要履行他们的责任一直到退出生效。

第十条

基金会的机构

基金会的机构有:

-         协商大会;

-         董事会

-         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         总经理

-         监事会

基金会的机构成员可以得到用于办公的经费报销和担任特定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

协商大会

协商大会由积极创始者、荣誉创始会员、赞助会员和普通会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大会每年在财政年度结束前六个月由主席召集。大会的召集还可以由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一的会员申请召开。

大会召开的日程要至少提前十天提交,可以通过挂号信、传真、电子邮件和电报提交。

每一个基金会的参与者,无论属于哪一个层次的会员,只要正常缴纳相应的捐助,都有一次投票权利并可以通过文字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会员行使权利。

协商大会具有提名赞助会员和普通会员的职能,赞助会员和普通会员都有在董事会安排一名自己的代表的权利。协商大会提名监事会,并指定其主席。

在协商大会上可以对基金会的活动、项目和目标,以及预算和财务报表形成协商意见和建议。

协商大会由意中基金会主席主持,主席不在的情况下由最年长的副主席主持。在所有副主席都不在的情况下,会议由被创始会员提名的最年长的委员主持,或者在没有的情况下,由最年长的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

董事会按照协商大会的决议由数量不固定的成员组成:

-         一名由每一个积极创始会员提名的成员;

-         4名成员分别代表外交部,生产活动部,文化部和教育部;

-         驻中国的意大利临时大使;

-         驻意大利的中国临时大使,

同时还有数量不等的其他成员,每一名成员都是由一个赞助会员或普通会员在协商大会上确定的。

所有董事会成员任期为三个财政年度,他们的任期有效期到最后一个在职期间的财政决算通过。成员可以再次被任命或在任满前由原任命他的会员取消其任命,此会员有权利再次指定替代者。董事会三年任期期满在新董事会成立时生效。董事会成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会议,将被声明丧失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它委员缺位的情况相同,曾经任命失去资格的委员的会员要从新任命新的委员。

董事会拥有所有有关基金会日常管理和特别管理的权力。

具体可以进行:

-         根据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目的和活动,每年制定基金会活动的大致路线;

-         批准由总经理制定的预算和决算;

-         决定对章程可能的修改;

-         检查资产和财政情况;

-         提名主席和副主席;

-         提名总经理和基金会代表处及办公室的负责人;

-         决定入会申请的接受和因道德和纪律原因对成员的排除;

-         决定积极创始会员、赞助会员和普通会员的捐助数额,决定在协商大会上被授予提名一名董事会成员权利的成员的进一步捐助;

-         决定接受遗产、遗赠和捐助;

-         决定与公共和/或私营机构签署协议;

-         为实现基金会的目标,授予特殊有意义的任务。

董事会根据董事会主席自己的意图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申请进行召开,成员申请不限形式,要至少提前10天通过适当的方式提交;如果有必要或情况紧急,通知可以提前三天发送。

召开董事会的通知要包含会议日程、地点和时间。

会议的有效性需要有一半加一名董事会成员出席。

除本章程的规定和不可违背的法律规定,董事会按照出席人员的多数投票做出决定,在平局的情况下,取决于主持会议方的投票。

董事会议由意中基金会主席主持,主席不在的情况下由最年长的副主席主持。在所有副主席都不在的情况下,会议由创始会员提名的最年长的委员主持,或者在没有的情况下,由最年长的委员主持。

董事会议形成专门的文本,由会议主持人和负责人签署,在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由被董事会任命的它的成员之外的会议秘书签署。

会议的召开也可以采用电话会议或电视会议;为了确认会议召开的先决条件,需要考虑主席所在的地方和会议秘书所在的地方,确保能够形成和签署与会议相关的文书。

第十三条

意中基金会主席和副主席

基金会主席是在它的董事会内部提名的,并可以被再次选举。有权召集协商大会和董事会议的召开。

主席在第三者面前是基金会的法律代表,面对任何行政和司法部门行使权利;

主席负责关心基金会与机构、政府部门、公共和私营企业以及其它与基金会有合作关系和愿意支持基金会个别活动的组织之间的关系。主席可以把个别工作委托给副主席完成,副主席是在董事会内部被提名的,任期三年并可以再次当举。

第十四条

总经理

总经理是董事会在对基金会各方面工作确有经验的人士中任命的。在任命书中,董事会对其权利、性质、资格和报酬进行规定。

根据董事会主席的任命,总经理可以在内部关系中代表基金会,在赋予的权力范围内代表基金会面对第三者。

总经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         准备需要每年交给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项目计划书;

-         准备预算和决算书;

-         管理基金会内部人员之间的各种关系;

-         开展各项与基金会经营和运转相关的组织、管理和财政工作,管理金金会的银行帐户和其它信用关系;

-         关心各个项目的运作层面;

-         为实现基金会各个相关活动,准备各种必要的载体和工具;

-         授予各项咨询和合作任务;

-         作为拥有表决票的成员,参加协商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在会上作为书记,起草会议文字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名协商大会提名的成员构成,一名担任主席职务。

监事会是基金会财务技术咨询机构,确认账目记录的规范性,检查预算建议和财务帐单,起草相关报告呈交给董事会,进行现金清点。

监事会的成员可以以无投票权的身份参加董事会议。

监事会成员任期为三个财政年度,可以再次担任。

第十六条

资产解散和转移

如果因某种原因造成基金会解散,其资产将按照董事会决议转移给与基金会具有相同目标的机构和公共部门。

第十七条

解释条款

针对本章程未予规定的事宜,适用民法规定和其它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仲裁条款

所有与本章程相关的争议,包括与其解释、执行和有效期的争议,将根据米兰仲裁庭的命令和当时实行的法律规定予以解决。仲裁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办公地址在基金会办公地址内,按照无争议的方式和公平原则制定仲裁书。

临时规定

第一个董事会主席在基金会建立文书中被任命,除第十三条规定外。

基金会建立文书还确定第一个监事会。